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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举报中心工作试行办法 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安机关廉政建设,清除腐败,保证公安机关和干警廉政守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部设举报中心,负责日常举报工作,受监察部驻公安部监察局领导第三条公安部举报中心的任务和职责是(一)受理公民举报,并进行初步核查(二)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经主管部门领导批转部机关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公安机关查处(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群众举报的情况和举报工作动态,及时向部、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四)向社会公布举报工作情况第四条公安部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公民或机关、单位、团体检举、控告公安部直属机关及其干警的违法违纪问题;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干警的贪污、贿赂、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等重大经济犯罪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正副厅、局级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第五条公安部举报中心工作的原则是公正、廉明、高效。凡受理的举报,均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作出公正、恰当的处理第六条公安部举报中心的工作程序一、受理举报(一)对群众的电话举报,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对举报信函应逐件登记,认真办理(二)举报信函登记的内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电话及举报的主要问题和证据等(三)接受举报,要向举报人说明,检举、控告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四)对不属于公安部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去举报,并做好解释工作;信函举报的,应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要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直接报告有关领导二、初查、移送(一)凡公安部举报中心受理范围内的问题、案件线索,视其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办理意见,经主管领导批示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二)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要及时转办,也可交办或协同核查,并适时催办(三)对公安部举报中心交办或移送的案件和线索,各级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核查答复,超过两个月不能查清的,应向交办单位报告,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六个月。遇有跨地区、跨部门的情况或难以克服的困难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或请求上级公安机关给予协助(四)经初查的问题、线索,若事实不清,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或情况紧急、特殊,必须及时办理的,举报中心应酌情处理第七条对举报的重要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待领导批示后办理第八条对公民举报的案件线索,办案单位应视其情况将处理结果采取电话、书面或面谈等形式答复举报人第九条公民用电话向公安部举报中心检举、控告时,应当告诉他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电话等,以便联系或答复;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第十条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凡署名的举报材料,举报人要求不披露其姓名、身份、单位等,应采取适当形式转达,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一条公民举报有功,使国家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从重处理第十二条对利用举报之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应分别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有意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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