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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年前,门头沟工商银行20万元贷款被违规借给他人至今未还;12年后,在门头沟检察院反贪人员的努力下将责任人屈立钢查获,20万公款终于有人“买单”。近日,屈立钢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酒楼缺钱打歪主意

  1996年1月底,门头沟人罗某找到门头沟工商银行贷款员屈立钢,因经营酒楼缺少资金,他让屈立钢帮忙筹钱。屈立钢找到门头沟区某驾校郝校长,提出借驾校名义贷款20万元个人使用,并称银行方面的贷款手续由其负责办理。

  尽管当时驾校不需要贷款,但是为了以后贷款方便,郝校长还是答应帮屈立钢。1996年2月5日,驾校与屈立钢所在的银行签订了借款20万元的有关手续,借款期限半年,同日屈立钢填写了放款通知单。

贷款迟迟不归还

  两天后,屈立钢到驾校取走了一张20万元转账支票,找到门头沟区一家综合商店兑换了现金后交给了罗某,罗某将钱用于其酒楼的日常经营。因20万元贷款迟迟未能归还,屈立钢分别办理了3次贷款转期手续。到1998年10月屈立钢因上述贷款问题被开除公职时,该笔贷款仍未归还,屈立钢告诉郝校长“我被骗了,钱还不上”。而郝校长的驾校则在以后的两年内一直偿还20万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最后,驾校担心贷款账户内存款被按“利息”划走,因此不再往该账户存款。

不良资产被豁免

  2000年5月,因银行上市问题,该笔贷款被划为不良贷款剥离到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事隔六七年后,该笔贷款仍是无人“买单”。2002年,掌管该笔银行不良贷款的资产管理公司将“贷款人”——驾校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驾校还款。

  后经法庭调解,资产管理公司与驾校达成和解,该笔贷款被豁免,20余万元(本金加利息)公款将流失。

  经门头沟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认定,资产管理公司的豁免行为是建立在存在错误的民事判决的基础上,另外这也是驾校拒不执行才与其和解的无奈之举,不能因豁免驾校的债务而免除屈立钢归还国家公款的责任。

  2007年10月,经大量调查取证,门头沟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将该案侦破,公诉部门于2008年3月移送审查起诉。近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屈立钢有期徒刑10年。

-释疑

  1、银行职员为何算违法

  办案检察官认为:屈立钢在主观上产生了挪用银行贷款的故意后,才利用其作为银行信贷员分管该驾校的权利,对校长郝某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心理钳制,指使对方以驾校名义贷款后自己使用,并在贷款程序上行使了职务便利。显而易见,银行公款进入驾校账户是屈立钢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必经阶段,资金为公款性质。

  2、法院调解为什么有误

  对此,检察官认为,驾校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也属以合法贷款形式掩盖挪用公款的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二十万元借款合同应属无效,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民事判决存在错误,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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