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西安大要案辩护律师 > 律师文集 > 成功案例>正文
分享到:0

  一名聋哑人实施盗窃犯罪被抓获后,拒不供认真实姓名和年龄,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通过对其作骨龄鉴定,证实了其真实年龄。近日,安徽省芜湖县法院就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自报姓名为郭延政的被告人及该案另一被告人李洪发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8年9月2日上午10时许,聋哑人李洪发伙同另一聋哑人窜至芜湖县花桥镇开发区一家粮油店内,佯装买面条,乘店主不备之机,窃取了其抽屉内二万余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下,李洪发等两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另一聋哑人还不供认姓名及年龄。公安机关遂对这名自报姓名为郭延政的聋哑人进行了骨龄鉴定,证实其已满十七周岁(正负1岁),在此基础上,又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使得相关证据形成了锁链。

  此盗窃案经芜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鉴于两被告人系聋哑人,赃款已被追回且已发还被害人,均以盗窃罪减轻判处郭延政(自报姓名)、李洪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扫一扫关注西安大要案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