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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系安徽来沪打工人员,2006年8月19日晚10时许,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上海市吴漕路。突然身后跑来一青年,手持铁勺,对王说快拉我走。王某见其浑身酒气,口气凶狠,且手持利物,遂按照其所说路线驾驶。

   途中此人自称叫张某。张某趁王某接听手机时,将王某手机抢走,并说:"你带我搞部手机,我就将你的手机还给你"。王某开始不同意,张某威胁道,我知道你的手机号码和摩托车牌照,你不听我我话,我敲死你。

   王某被迫答应。二人驾车至本市华江路,见一女子。张某便下车对被害人李某采用持汤勺殴打等手段,劫得被害人三星牌E808手机一部,后逃跑。

   2006年8月22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仍在逃。王某家属聘请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友泉律师为其辩护。2006年11月15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鉴于王某是被胁迫参加抢劫犯罪,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减轻处罚。当庭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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