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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盗窃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请看下文为您介绍关于上海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扒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上的;八千元以上的;四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多次盗窃,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未经司法机关处罚的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作案次数计算。

   三、盗窃公私财物一千伍佰元以上或者扒窃六百元以上,具有下列情节的,视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1、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盗窃的;

   2、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4、因盗窃免予刑事处罚后二年内又盗窃的。

   四、盗窃公私财物不满二千五百元或者扒窃不满一千元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上海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案例:

   卫某某,男,1985年X月X日出生安徽某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来上海打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上海市闵行区公安机关拘留,同年9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上海闵行区看守所。

   案件经过:

   2011年9月10日1时许,卫某某在本市某路饭店内上班时,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柜台里拎包内的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200元,银行卡三张、交通卡一张及身份证等物。2011年9月,被告人卫某某正在网吧上网时被上海市闵行区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部分赃款。 家属在得知卫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即委托了本律师代理。经过本律师努力协调,家属与被害人法院开庭前达成了谅解。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卫某某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卫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2年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本案中卫某某盗窃金额为人民币2200元,还有其他财物,符合追究标准。因家属代为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自己又认罪悔罪,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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