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西安大要案辩护律师 > 律师文集 > 故意伤害>正文
分享到:0

09年司法考试复习指导之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寻衅滋事罪   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主观上是故意。   注意:“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满足精神空虚”。   2.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1)这里的随意是指没有一般人的理性动机。   (2)本情形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或重伤,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想像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1)追逐和拦截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辱骂是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2)当拦截行为情节恶劣,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时,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3)当辱骂行为情节严重,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时,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任意损毁财物,是指违背他人意志损毁他人财物。任意占用财物,是指违背他人意志非法使用他人财物。   (2)强拿硬要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3)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5.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如果采取聚众方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二、倒卖文物罪   1.行为对象: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2.倒卖,是指为了牟利而买进或卖出。主要情形:(1)低价买进然后高价卖出。(2)为了牟利而买进。(3)为了牟利,出售自己私藏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3.盗窃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后出售的,只定盗窃罪,不再定倒卖文物罪。这是因为盗窃后的出售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这是司法考试的最新立场。   三、传播性病罪和嫖宿幼女罪   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款规定的是传播性病罪,第2款规定的是嫖宿幼女罪。   1.传播性病罪   (1)本罪的实质:本罪不是指行为人意图传播性病,实质上是指性病患者卖淫、嫖娼。因此,严重性病患者只要卖淫、嫖娼,就构成本罪,既不要求行为人有传播性病的意图,也不要求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2)意图伤害他人,通过卖淫、嫖娼使对方染上严重性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明知他人有严重性病,仍组织、强迫他们卖淫的,既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又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嫖宿幼女罪   (1)主观上要求明知卖淫女是幼女而嫖宿。   (2)本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区别:本罪的幼女是卖淫女,强奸罪中的幼女不是卖淫女。所谓卖淫,是指金钱与性的交易。

扫一扫关注西安大要案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