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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开庭审判,依法对抢劫长岭县太平川镇“来福金店”的被告人房立业、于朋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3月9日,被告人房立业、于朋对长岭县太平川镇“来福金店”进行抢劫,不仅抢走财物还致3人死亡。

  2009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将两被告人抓获,所抢物品均收缴。经称量,黄金为1377.38克,钯金为278.02克,白银为1399.05克,赃物估价额合计为人民币313287.03元。目前被抢赃物已返还被害人亲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立业、于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3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房立业、于朋抢劫犯罪具有抢劫数额巨大和致人死亡的情节,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从严惩处。依照相关法规,判决被告人房立业、于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房立业、于朋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合计509010.50元。两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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