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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一位患有精神病的外地妇女领回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后又将其以1200元卖给他人为妻。2月28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今年39岁的赵某是河南省柘城县岗王乡某村人,因盗窃、抢劫犯罪于1983年12月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抢劫犯罪于1993年12月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从鹿邑县玄武镇坐客车到柘城时,遇见开封一妇女丁花(化名),丁花让赵某帮助送其回家,而赵某将丁花领回自己家中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又将该女以1200元卖给本村的李某(已判刑)为妻,李某在明知丁花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多次和其发生性关系。经商丘市精神病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丁花为精神分裂症和性自卫能力丧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拐卖妇女,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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