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西安大要案辩护律师 > 律师文集 > 诈骗罪>正文
分享到:0

  【出处】《公民与法(法学版)》  【摘要】目前我国内地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采用结合型模式,台湾地区采用附属刑法模式。海峡两岸附属著作权刑法立法模式上的差异是导致两地在打击著作权犯罪力度上存在较大差距的一个主要原因。著作权犯罪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呈现出不断变化的态势。为更为有效地应对和预防著作权犯罪,我国内地宜借鉴台湾地区立法模式,将刑法典第217条和第218条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移植到《著作权法》中,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相应的罪名和法定刑。  【英文摘要】At present China mainland copyright criminal legislation adopted combined mode, Taiwan adopt supplementary criminal law model. Strait subsidiary copyright criminal legislation on difference is causing in the fight against copyright crime on a large gap in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Copyright crime with the social econom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esents changing situation. As more effectively respond to and prevent copyright crime, the Mainland of China should be learning from Taiwan legislative mode, the Criminal Code section 217 and 218 of the provisions and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so on to the Copyright Act,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corresponding offences and punishment.  【关键词】海峡两岸;著作权犯罪;立法模式;比较;选择  【英文关键词】Across the Taiwan Strait,Copyright crimes,Mode of legalization,Comparison,Selection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新型著作权犯罪层出不穷。为此,我国内地刑法典第217条和第218条分别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并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条款。与此不同的是,台湾地区在“著作权法”中直接、明确规定著作权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鉴于此,本文拟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切入,分析内地立法模式之缺陷,希望从中探讨出一些使我国内地附属著作权刑法立法日臻完善的启示。  一、两岸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概况之考察  我国大陆地区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制度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据1987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和1991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按照投机倒把罪的罪名和数额标准追究刑事责任。199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著作权犯罪,只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著作权法草案的审议报告中说,刑事处罚“可以另作规定或者在修改刑法时增加规定”。1991年《著作权法》施行几年后,在市场经济内生动力以及对外开放外在动力的双重冲击下,其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救济手段和行政救济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全面惩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需要,而以投机倒把罪来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标准过于宽泛,因此亟须立法完善。鉴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增设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关规定,由此催生了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这部单行法律规定了两个罪名五种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并规定了对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之后,我国1997年刑法充分吸收了这部单行刑事法律中的合理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用三个条文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及其处罚制度。2000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在第47条增设刑事责任条款,规定了八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2002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做出了类似规定。至此,内地著作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虽然起步晚,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诸多进展,构筑了较为完善的保护著作权的刑事立法体系。  关于著作权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中没有专门规定,而是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出现,即在台湾“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犯罪。台湾地区现行“著作权法”制定于1928年5月,是在承袭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和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参酌19世纪日本《著作权法》,并根据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需要,历经1944年、1949年、1964年、1985年、1990年、1992年、1993年、1998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9年、2010年多次修改而成的。台湾“著作权法”内容越来越丰富,从制定时的5章40条充实到如今的8章117条,其中第7章“罚则”专章规定了有关著作权犯罪的罪名和刑事处罚。该章不仅明确规定了侵害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诸要件,而且根据侵害样态和情节轻重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是对侵害著作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全面固定。台湾“刑法”中没有再设置相关著作权犯罪的内容。台湾地区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较早,而且其立法内容修订频率之快,变革力度之强,调整幅度之大,都是内地所无法比拟的。这些修订,究其原因,无外乎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而适时作出调整的;二是受到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不断施压而不断向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标准靠拢;三是台湾当局“为了迎合美国的需要,甚至不惜牺牲台湾的公共利益以取悦美国人”。  二、两岸著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之现状分析  当前世界各国关于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主要存在四种模式:一是刑法典模式,即以刑法典的方式规定所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俄罗斯、法国等国均采取此种模式。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第146条就对侵害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法国在1992年前颁布实施的旧刑法典在第425条至第429条规定了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刑事处罚条款。二是单行刑法模式,是指在单行刑法中专门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构成、罪名及相关法定刑。我国在1997年刑法颁行之前采取的即是此模式。三是附属刑法模式,是指在相应的著作权法律中设置有关著作权犯罪的刑罚规范。这是当今世界上较为普遍的立法体例,为多数国家所采纳。例如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发祥地之一的德国在《著作权法》第106条至第111条中规定了四种具体罪名。韩国刑法典没有设置有关著作权犯罪的规定,而是在《著作权法》、《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等有关著作权法律中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四是结合型模式,即在刑法典中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定罪处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兼顾著作权犯罪的自身特征,结合相关著作权法律予以认定和处罚。例如,加拿大现行版权法案明文规定了侵犯版权的各种罪行以及处罚条款,刑法典中诈骗罪、共谋罪以及1985年新增的“无权使用电脑和危害与电脑的关系罪”也常用于打击侵犯著作权侵权行为。阿根廷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的刑罚措施主要规定在地11723号法令和刑法典中,其中第11723号法令第71条至第74条具体规定了著作权侵权适用的惩罚性措施,并规定了相应措施的适用还须援引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各类欺诈情形及处罚措施。

扫一扫关注西安大要案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