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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李如国3兄弟为首的13人团伙,涉嫌垄断渝北洛碛河沙、煤矿市场近8年,攫取利润近百万元。昨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13名被告人被分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等6项罪名。

  上午10时,案件准时开审。能容纳上百人的一中院法庭早已被13名被告的亲友团坐满。由于法庭上不能站着旁听,不少人只好候在门口。14名律师组成的辩护团也格外显眼,好在法院事先增加了辩护席位,众律师得以分两排就坐。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08年,被告人李如国纠集兄弟李如伟、李旭(音)等社会闲杂人员,组成了以李如国为组织、领导者,李如伟、李旭等五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通过在洛碛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活动,逐步形成了对洛碛镇河沙、石子、货场、煤炭转运行业的非法控制。8年来,他们还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损坏同行货车2辆、沙船1艘。

  公诉人还称,2003年,李如国等人没有任何出资,却强行分得河沙老板王某50%股份,并分得“红利”16万余元。同时,李家3兄弟还采取威胁、抬高河沙费用等方法,阻挠同行正常营业。2004年,李家3兄弟以9.2万元低价收购该镇一煤矿老板的传送带,同伙蒋某、马某等人还在李如国的指使下,对其他竞争对手的车辆、货船进行破坏。

  庭审中,李如国等13人均对被指控罪名和事实表示异议。李如国兄弟还称,自己做的是合法生意。

  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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