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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仅因不满他人言语就持刀杀人的四川省泸州律师吴丹,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曦人民币140742.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曦、杨德贵、刘帝钦因杨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326.6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丹是泸州市一名从业律师。2003年11月18日晚,吴丹之妹吴蕾与其弟媳陈远莉一起到陈曦开的“渔樵话”茶楼与周华东等人打牌。其间,因周华东怀疑吴蕾与陈远莉合伙打假牌,要求吴蕾退钱,吴不从,周邀约他人对吴蕾实施殴打。吴蕾向公安机关报案,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大山坪派出所受理了此案。吴丹得知吴蕾被打后,心中不满。2003年11月21日21时许,吴丹邀朋友罗永红一起到“渔樵话”茶楼,找陈曦商谈解决其妹被殴打一事。在摆谈中,吴丹不满陈曦的言语,拔出事前准备的猎刀对陈曦的胸部、腹部、胸背部、左腰部乱刺数刀。陈曦之丈夫杨锐见状,上前阻止,吴丹又用刀对杨锐的胸、腹、四肢等部位乱刺数刀。其间,吴丹的朋友罗永红上前劝阻,也被吴丹刺中一刀。被害人杨锐经抢救无效,因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害人陈曦之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且左下肢损伤属四级伤残,右胸廓内动脉裂伤属九级伤残,右开放性血气胸属十级伤残。被告人吴丹作案后潜逃,于2004年2月13日在宜宾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吴丹在关押期间,检举了多起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其中检举的粱某某、王某某、郑某、罗某等人多次入户抢劫犯罪属实,其余检举均不属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德贵、刘帝钦、陈曦诉称:被告人吴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吴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45,485.00元,并当庭出示了相关票据。   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丹身为法律工作者,本应知法守法,却仅因不满他人言语就持刀杀人,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作案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案发后又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悔罪表现。吴丹案发后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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