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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诈骗案件纳入破产清算吗

  根据《刑法》第30、31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时也是共同犯罪,法院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分别量刑,主犯从重,从犯从轻,一般员工取保候审的,可能不了了之,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僵尸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用转移财产、贷款诈骗等手段使企业资不抵债,造成“破产逃债”现象的发生,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总结,应从加强管理人的能力、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完善司法职权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遏制破产程序中欺诈逃债行为。

 

  二、破产程序中欺诈逃债行为的法律规制

  当前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政策推进,许多“僵尸企业”被推进破产清算程序,但由于普遍清偿太低甚至为零,被许多人诟病为“破产逃债”,给国家供给侧改革政策实施带来不和谐的声音。而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通过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剖析目前规制“债务”方面法律框架存在的不足,力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从完善司法职权、强化管理人职责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使破产程序中欺诈逃债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应当说,“破产逃债”之逃债行为,主要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前,部分结果发生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案件受理后,只要管理人有专业能力并且勤勉敬业,法官相关职能部门尽责,债务人一般不可能达到逃债的目的,因此破产程序本身并不会产生欺诈逃债的后果。而规范的破产程序恰恰是制止、纠正债务人欺诈逃债行为的有力保障。但我国破产案件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有关人员利用妨害、迟怠、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达到“逃债”目的的现状不容乐观。

  破产法实施中债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普遍性与司法应对的不力,也是我国破产普通债权清算清偿率极低重要原因之一。

  当前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政策推进,许多“僵尸企业”被推进破产清算程序,但由于普遍清偿太低甚至为零,被许多人诟病为“破产逃债”,给国家供给侧改革政策实施带来不和谐的声音。而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通过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剖析目前规制“债务”方面法律框架存在的不足,力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从完善司法职权、强化管理人职责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使破产程序中欺诈逃债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应当说,“破产逃债”之逃债行为,主要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前,部分结果发生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案件受理后,只要管理人有专业能力并且勤勉敬业,法官相关职能部门尽责,债务人一般不可能达到逃债的目的,因此破产程序本身并不会产生欺诈逃债的后果。而规范的破产程序恰恰是制止、纠正债务人欺诈逃债行为的有力保障。但我国破产案件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有关人员利用妨害、迟怠、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达到“逃债”目的的现状不容乐观。

  三、公司破产清算偿还顺序是什么

  根据《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四)破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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