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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日来,1995年发生在杭州萧山的两起抢劫命案5名被告人服刑17年后真凶现身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司法活动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错案不可能是某个人或某个机构可以独立办成的。人们不免疑虑:萧山案是如何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闯过司法链条层层“关卡”,最终铸成错案的?

  刑讯下的冤案

  在2013年6月25日的再审中,“刑讯逼供”的出场率最高,5名原判被告人当庭向法院陈述了当年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多种细节。

  田伟冬说,1995年11月29日,自己被带到萧山城厢派出所后,吃尽刑讯逼供的苦头。因为忍无可忍,感到生不如死,咬断了自己的舌尖。在被送往医院缝了5针后,第3天,又被打得实在无法忍受,又咬舌头,缝线崩断,满口鲜血,侦查人员才停止了审讯。“我的舌尖是平的。”田伟冬张开嘴巴展示自己的舌头后说,现在吃饭喝水,自己稍不小心,东西就会从嘴里漏出来。

  “我的经历就是一部恐怖片。”王建平提到自己的遭遇时说,“一进去他们就把我当成突破口,经过4天的酷刑审讯。”“我无法忍受折磨,想死也死不成。”他说,“当时招供对我来说是唯一的一种解脱方式。”酷刑之下几次撞墙没能了断自己,过度的痛苦使他不得不想方设法招了再说。但直到法院一审开庭,他才知道这案子的具体作案时间。

  5人中,田孝平年龄最小。他说:“那时候我年纪轻,被打得实在受不了,只好按照他们的意思在口供上签字。”朱又平说,自己被连续审了8天9夜,每天只让吃两个馒头,饿得累得连说话的力气都没有。陈建阳也说:“被打得实在受不了,昏昏沉沉,只好按照要求,承认是我干的。”

  在5人的陈述中,在被萧山公安机关带回审讯后,都受到严酷的刑讯逼供。

  警方隐匿关键证据?

  现在关心此案的人们大多知道,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案能被再审并最终撤销原判,缘于2012年春浙江警方的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动。在那次集中行动中,通过指纹比对,警方发现了一条涉及该案的线索,真凶项生源也因此浮出水面,并通过审讯和指纹比对,最终被确认为是1995年3月20日萧山抢劫出租车案的犯罪嫌疑人,并在今年5月30日,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人们不禁疑问,当年警方为什么不对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5人作指纹对比?辩方律师也质疑,在当年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警方是否存在藏匿关键证据的行为。

  相关卷宗材料显示,在徐彩华(1995年5月30日被抢劫的出租车司机)的出租车上,萧山警方从车内及车引擎盖上提取到10余枚指纹。在陈金江(1995年8月12日被抢劫的出租车司机)被劫杀案侦破中,警方曾在现场获取到了18枚指纹证据,其中具备比对条件的15枚指纹并无1枚与陈建阳等5名原判被告人指纹相一致。但此关键证据,在警方侦查终结后,却并未同其他证据一并移交至公诉机关。据此,辩方律师认为,警方存在藏匿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行为。

  根据当年案件侦办的相关材料,在“8·12”陈金江被劫杀案中,曾经出现过1名叫“朱富娟”的举报人,该名举报人以听他人说的方式,指证了陈建阳、王建平等人于1995年8月的某一晚上,在某地杀害了1名男司机的情况,该证据在原判中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认定。

  但事实上,对于该关键证人的来历和去向,警方却“几乎”无从查证。根据2013年7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出示的一份由杭州市公安局于今年6月18日出具的“8·12案件情况说明”材料表述,对于该案的相关证人和举报人,杭州警方曾进行过专门调查,但无果而终。据此,辩护律师认为,所谓的举报人“朱富娟”不排除为警方虚构的可能。

  此外,杭州警方还曾就“8·12”陈金江被劫杀案对相关原判被告人进行过指纹比对、驾驶能力确认等调查,结果显示,杭州警方均无法证明在案发时,案发现场存在原判被告人指纹及当时原判被告人是否具备机动车驾驶能力。但在当年的判决中,相关被告人均被认定参与并实施了劫杀案并驾驶了陈金江的桑塔纳出租车。

  事实上,案件的疑点并不仅止于此。在“8·12”陈金江被劫杀案中,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田伟冬、田孝平致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而后,由被告人陈建阳驾驶该出租车逃离现场……途经萧山新街镇九号坝公路铁板桥时,因该出租车左侧车轮卡入铁板槽内而未能继续行驶,便将该车随同被害人的尸体丢弃在桥上而仓皇逃离。”

  为了熟悉情况,田伟冬的辩护律师辛本峰当年借来轿车,沿着当事人供述的作案路线走了一遍。辛本峰说,走过后一个很深的印象就是:被控在萧山郊区作案的几个人,作案后没有往郊区逃跑,反而往城区跑,还要拉着一具尸体,不可思议。

  此外,法庭认定被害司机徐彩华系被石块猛击头部,致其死亡,但原审法庭上公诉人出示的一块石头,大小不但同讯问笔录中不一致,而且既没有对石头上的血迹与死者做同一鉴定,也没有用石头与陈建阳等人之间的手印或体味做同一鉴定。

  法庭认定的被害司机陈金江系被卡颈、勒颈及锐器刺伤腹部使肝破裂,引起机械性窒息,合并大失血死亡。法院认定,命案发生时,“王建平即持刀猛刺陈的腹部,陈建阳用携带的电线猛勒陈金江的颈部,田伟冬、田孝平则用手抓住陈金江的身体,致陈当场死亡”。但起诉书中并没有作案工具(比如尖刀)、现场指纹等直接证据。

  此外,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包括5名原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几位辩护律师说,很多供述“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前后不一”。

  疑点重重也能定案?

  在这起案件中,唯一值得庆幸的,或许正是因为发现了证据存在的诸多疑点,3名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从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据悉,当年萧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上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后,在审查起诉中,陈建阳等5人翻供,指控遭刑讯逼供。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退回此案,要求警方补充侦查。

  之后,警方随案移送了“一块带血的石头”,但没作出血迹检验报告;关于两案赃物,警方则称“我们在侦查、预审阶段均进行了工作,无法获取”;对于刑讯逼供,专案组出具了两份“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司法制度设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承担着事实证据审查及证据收集过程合法性的审查职能。有法律专家认为,这些异常关键的指纹证据无论是警方未移交检察机关,抑或是检察机关未将其随卷移送,如此重要直接证据的缺失,显然是检察机关未尽到审查证据的义务。

  但就是在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1997年6月24日,也就是在陈建阳等5人被警方带走21个月后,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两起萧山命案。

  在一审开庭审理时,除了田孝平,其余4人均翻供称未参与抢劫杀人,辩护人亦提出:“证据不充分,请法庭进一步查明后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当天的庭审,物证方面起诉书中涉及的刀具、电线等工具,均未出示。“一块带血的石头”是检方出示的唯一物证,认定为是杀害徐彩华的凶器,但并未作血迹、指纹鉴定。此外,该案的34名证人,也无一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也未到庭。

  对田伟冬等人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经查均与事实不符,纯系推诿罪责之词,本院不予采信。”对田伟冬,更认为“归案后抗拒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极差”。

  有法律人士认为,从证据学角度讲,要认定陈建阳等人作案,至少应当具备的直接证据包括:曾与嫌犯打过照面的证人指认、购赃人员指证、公文包、电线、作案刀具等实物证据。多位家属回忆,当年一审庭审时,公诉机关出示的主要就是几个当事人的口供,只问被告人有无异议,“被告人略作解释,则遭训斥”。对实物证据,公诉人则称,“由于时间已久,无法取得”。

  对辩护人要求提供的“车辆方向盘、车身、拉手指纹鉴定”,公诉方却未予回应。“律师要证据,但他们拿不出来”。

  陈建阳等4人在庭上依旧指控刑讯逼供,但检方宣读了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讯逼供的自我证明材料。陈建阳等4人坚称并未作案,法庭认定“纯系推诿罪责之词”而未采纳。

  尽管疑点重重,辩护人也坚持认为陈建阳等4人参与抢劫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但杭州市中院依然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于1997年7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缓,田孝平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王建平4人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前,浙江省高院法官到萧山看守所提审了陈建阳等人。陈建阳回忆,提审仅5分钟,高院法官说,认罪的话还有保命的机会,“不承认可能年底就枪毙了”。朱又平在再审的现场也提到,当年提审时,遭遇到法官的“死亡威胁”。

  被改变的人生

  7月2日,宣布无罪判决后,担任该再审案审判长的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鑑伟和两位审判员一起走向陈建阳、田伟冬等5人,对他们表达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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